商業形式 移民、破產和法拍問題 品質是必要的(上述Cartesio 案判決書第110 段和上述國家電網Indus 案判決書第27 段)。 對 TFEU 第 49 條和第 54 條的解釋提出初步裁決的請求是在關於意大利法下的公司向匈牙利法下的公司國際轉型方面正在進行的法律糾紛的背景下提交的。 (三)合作社設立的無法分配的資產,當合作社終止或轉變為商業公司時,必須用於公司章程規定的合作目的。 作為將國家援助用於合作目的的條件,立法可以規定援助創造的價值必須被視為不可分割財產的一部分,並且必須用於國家單獨法律中規定的合作目的。 § eight 記帳士 (1) 《商業公司法》中有關前身公司的規定應相應適用於公司註冊前合作社的運作。 公司註冊前代表合作社行事的人對以聯名名義承擔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此 BRIS 系統連接了歐盟成員國、挪威、列支敦士登和冰島的中央公司登記冊的記錄。 您應該注意本節,因為如果他們欠您,在強制取消程序在 Cégkozlöny 上發布後,您有 30 天的時間在適當的論壇報告您的索賠。 它包含有關授權代表公司的人員或擁有法定多數的所有者是否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資訊。 如果您的業務合作夥伴受到此類報告的影響,建議您了解與他相關的公司,因為由於關係密切,這些公司對彼此運營的影響明顯高於平均水平。 若公司所在地與行政中心所在地不同,則必須在公司登記冊上註明。 如果註冊辦事處只是註冊辦事處或送貨地址,並且與公司營運相關的行政和決策發生在註冊辦事處以外的地方,則可能會發生這種情況。 如果您在電子公司註冊頁面上查看的公司屬於公認的公司集團並且是該集團的主要成員,則將在此輸入。 就電子郵件地址而言,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登記冊中公佈的公司電子郵件地址(因為它被標記為公司的電子聯絡資訊)不被視為個人資料(許多人對此有誤解),即使它是個人資料。 由於電子郵件地址是公司的官方聯絡訊息,因此不受 GDPR(即《一般資料保護規範》)的影響,因為它規範了私人的聯絡資訊。 第 fifty four 條 (1) 在地方政府法規和股東大會決議的框架內,合作社成員除認購股份外,還可以以其他形式出資,並可以向合作社提供貸款興趣。 (二)監事會有權檢查合作社文件,並有權向合作社官員、僱員和合作社成員索取資訊;提供資訊是強制性的。 1996 年 CXII 第 22 段 (1) 段 b) 點。 該法第 237 條第 (2) 款規定的文字。 (3) 經百分之十以上會員書面提議,任何事項均須列入股東會議程。 同樣數量的成員可以提議大會審查任何地方政府機構或合作社任何官員的決定,或者大會就屬於另一個機構職權範圍的事項做出決定。 (4) 章程的通過和修改也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和修改,如果是學校合作社,還需徵得教育機構負責人的同意。 1994 年第 XLIV 第 17 (2) 條的 k) 和 l) 條。 該法案第 1 條規定的文字[原 k) 點改為 m) 點。 (2) 非法決定的複審訴訟必須在決定作出並將排除決定送達會員後三十天內對合作社提起,並承擔沒收責任。 即使沒有這種情況,合作社也免於賠償因成員的過失行為造成的部分損失。 (二)會員不得以自己的財產和合作社的薪水對合作社的債務負責。 1996 年第 XXXII 號法令第 sixty five 條。 (2) 股東大會所決定的收益金額可以由合作社計入成本。 (3)如果合作社使用的財產已不存在,或者在退出時合作社不再使用,則必須將其價值退還給前成員。 § 51 公司登記 (1) 若會員關係因第 forty eight (1) 條的 a)-c) 或 (2) 點而終止,則必須考慮前會員(繼承人)。 XXXII 條第 (1) 款的 d) 點。 如果該義務是在分立後產生的,則繼承合作社承擔連帶責任。 (2) 合作社-無論是否有罪-有義務賠償其成員: a) 成員在僱傭關係框架內工作或在合作社的直接控制和監督下進行自己的經濟活動時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四條 創業工作法律關係的內容由團體或個人會員協議依市條例和民法規則決定。 會計 § (1) a)-c) 或 (2) 點終止,則前會員(繼承人)有權獲得其股份金額,前提是股本沒有用來彌補損失。 前成員也可以索取合作社大會為此目的而設立的特別儲備金的份額。 (四)非合作社會員的企業主,在會員大會和代表大會的規則適用上,具有與會員同等的法律地位。 (2)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會員的附加條件。 (3)如果成員退出住房維修合作社或被開除,只要前成員有債務,轉讓聲明仍然有效。 第96條第(1)款第95條第(1)款b)項適用於確保非會員業主的付款義務。 (三)合作社改制為股份公司的,成立時的貨幣出資額可以低於股本的百分之三十和一千萬福林。 (三)不得拒絕轉制合作社成員認購股份。 第七十三條 合作社職工的紀律和賠償責任,以及合作社對職工造成損害的責任,適用勞動法的規定。 § 72 公司登記 損害賠償義務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 第 sixty seven 條經 1994 年第 XLIV 號法案修訂。 第 62 條 (1) 合作社可以進行所有法律未規定屬於其他形式的經濟組織或國家(國家機構)專屬活動範圍的活動。 先前的第 59 條第 (1) 款已被 1994 年第 XLIV 條取代。 § 21 (1) 會員大會必須視需要召開,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如果至少百分之十的會員或監事會以書面提出,並說明理由,則也必須不依序召開股東大會。 § 19 地方政府法規僅在法律本身允許的範圍內可以與法律有偏差。 第十七條 (一)章程是合作社的組織、經營和管理的章程;其內容由合作社成員根據合作社的目標和特徵制定。 (2) 如果合作社股東大會隨後批准了該合同,則根據第(1)款在公司註冊之前代表合作社承擔的義務的責任終止。 (二)章程由創始大會主席和會議記錄秘書簽署,並經創始大會選舉的兩名合作社成員認證。 整體而言,公司章程是確立公司合法存在並提供有關公司結構和管理的重要資訊的重要文件。 該子公司的住所並非在上市避稅天堂,需繳納且不得豁免至少為葡萄牙企業稅率(目前為 21%)60% 的所得稅。 根據葡萄牙參與免稅制度,葡萄牙居民公司從境內或境外持股收到和分配的股息和資本收益免稅,前提是該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至少10%的資本或投票權其他公司12個月。 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複審請求,要求撤銷駁回令並下令在公司登記冊上進行登記。 他聲稱,有爭議的決定違反了 TFEU 第 49 條和第 fifty four 條直接適用的規定。 § 11 (1) 合作社由董事長、執行主席、執行董事或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成員代表;此權力不能針對第三方進行有效限制。 根據所列官員的書面授權,另一名成員或員工可以代表合作社。 1996 年第 XXXII 第 four 條第 (1) 款。 因此,在本案中,匈牙利對公司設立和運作以及與國內轉型相關的國家法律規定的適用,例如資產負債表和資產清單的編制要求,是不容質疑的。 然而,必須確定的是,該判例背後的邏輯對於主案的法律背景也是有效的。 因為──就像本例中的法律一樣──法人實體擁有歐盟法律秩序規定的權利,在本例中是國際轉型的權利,在沒有歐盟規則的情況下,該權利的執行取決於國家法律的適用。 根據本法第 seventy six 條第 (2) 款,在首次公佈轉型決定之前對轉型公司提出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在三十天的時效期限內要求轉型公司就其債權範圍提供擔保繼該決定第二次公佈後。 因此,如果您的業務合作夥伴擁有此欄中的信息,並且涉及訴訟的數據範圍尚未關閉,那麼您的合作夥伴的運營和法律地位非常不確定。 你應該留意你的商業夥伴是否已向法庭提出撤銷登記令的案件。 例如,如果公司轉型(例如從有限責任公司轉變為股份公司)後來受到挑戰,這種情況就可能發生。 第 22 條是經 1994 年 C 法第 2 (2) 條修訂的文本。 (4) 在股東大會上,除第 94 條和第 107 條 (2) 條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每位成員均有權投一票。 (二)重複會員大會可以決定儲蓄合作社合併(合併)。 (三)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應形成公開文件或律師(法律顧問)會籤的文件。 1996 年第 XXXII 號法案對第 4 條第 (3) 款進行了修訂。 每個人都對組建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有疑問。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整理了這個常見問題解答頁面來解決最重要的問題。 該法第 7 條 (1) 款規定的文字。 合作社有義務保存會員記錄,除非另有證明,該記錄驗證有關成員關係的創建、存在和終止的資料。 § forty three (1) 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機構在提交入會申請後的下一次會議上決定接納會員。 必須將決定通知希望加入的人,並且 - 如果股東大會沒有就該請求做出決定 - 必須通知股東大會。 § 22 (1) 大會的法定人數是至少有一半的成員出席。 第十二條 合作社的合法性監督由公司法院負責。 關於法院公司登記的立法應適用於公司法院有關合作社的此類訴訟。 根據本法和法院公司註冊立法的規定,與合作社有關的事實和數據是公開的。 1997 年 CXLIV 第 9 條第二句。 (二)合作社每年可分配利潤的大部分必須依照成員個人出資比例返還給成員。 (2) 第 (1) 款規定的財政捐助的支付、使用、終止和償還程序,以及相應的股份(利息)金額 - 對於市法規中未規定的細節 -必須包含在成員與合作社之間的協議中。 § 52 (1) 台北會計師記帳士 會員可以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數量和金額。 (2) 公司章程亦可確定其他終止會員資格的情況。 § 34 (1) 公司章程可以設立一個至少由三名成員組成的諮詢委員會。 該委員會——如果沒有該委員會,則為監督委員會——就合作社內部權益受到侵犯和成員糾紛的情況進行談判。 該法第 10.§ (1) 款規定的文本。 1997 年 CXLIV 第 75 條。 該法第 311 條第 (3) 款規定的文字。 2000 年 CXLIV 第 56 條。 (2)如果該部分業務的所有者希望將其部分業務轉讓給外部人,合作社及其成員有優先購買權。 公司登記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方式必須由公司章程規定。 權利人自發出轉讓意向通知之日起未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作出聲明的,應視為其不願行使其優先購買權。 匈牙利法律普遍拒絕國際轉換,這導致即使前一點提到的利益沒有受到威脅,它也會阻止此類合法交易的實施。 這樣的規則當然超出了實現保護上述利益的目標所必需的範圍(關於跨境合併,參見上文引用的 SEVIC Systems 判決書第 30 段)。 關於有關限制的可能合理性,毫無疑問,法院在上述 SEVIC Systems 案判決的第 27 點中承認,跨國合併會帶來特殊問題,這也適用於國際轉型。 這種轉變以連續適用兩項國家法律為前提。 根據這項永久判例所產生的原則,應當指出的是,根據 TFEU 第 forty nine 條和第 fifty four 條實現國際轉型的可能義務不會危及本條前一點提到的東道成員國的機會。 者定義了國際化轉型過程中創建的公司的創建和營運規則。 (2)有償轉讓公寓永久使用權的,住房合作社依照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享有此權利。 住房合作社自行行使此權利,或可指定其成員行使此權利。 (二)住房維修合作社會員終止的,原會員不得要求合作社退還已繳納的款項,但多付的除外。 第 ninety nine 條 (1) 對於住房合作社,離職成員和繼承人可以轉讓其作為建築商的權利,而權利的獲得者可以要求被接納為成員。 只有當申請人不符合住房合作社成員的一般條件時,申請才能被拒絕。 (三)會員只能接納符合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條件的人員入住住屋單位;接納他人將終止其會員資格。 § 78 記帳士 分立後,合作社將不復存在,其權利和義務將轉移給作為合法繼承人的新合作社。 在沒有經所有債權人同意而達成不同協議的情況下,繼承合作社依其資產分割比例對分立合作社在分立前的義務負責。 § ninety one (1) 清算完成後剩餘的資產必須在會員和非會員股東之間按照其股份、其他財產出資和業務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並且必須向他們支付。 不可分配資產受第 17 條第 (3) 款規定的管轄。 (三)合作社宣告破產清算後,不得成立合作社。 (2)就第(1)款而言,農業或工業合作社是指本法生效時或其法定前身是屬於「農業」或「工業」國民經濟部門的合作社。 1997 年 CXLIV 第 eighty five 條第 (2) 款。 文本經該法第 320 條 m) 點修訂。 第 eighty four 條 (1) 轉型的條件是在成員之間分配合作社的全部資產 - 以證券形式體現。 (2) 必須邀請合作社的所有成員參加轉型大會,邀請函中必須附上第 81-82 條所列的文件。 第 68 條 會計法的規定適用於合作社的報告和簿記義務。 第 57 條 (1) 合作社有義務保存合作社業務單位的所有者和業務單位的名義價值的記錄。 (3) 全體大會或代表大會可以決定合作社購買官方股份。 § 56 (1) 合作社的業務份額可以轉讓和繼承,並有權每年分享合作社的應稅利潤。